《呈瑞和兴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变更的征询意见函 (适用于公告形式变更合同)

上海呈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0-08-24 本文章762阅读

呈瑞和兴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变更的征询意见函

(适用于公告形式变更合同)

致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呈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呈瑞和兴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于【 2020528日】成立,并坚持规范运作,稳健运营。为更好地为该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理财服务,我公司拟根据《【呈瑞和兴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的第【二十一】章第【(二)】条对该基金合同条款进行变更。

根据《【呈瑞和兴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第【二十一】章第【(二)】条第【1】款规定:【“1如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或本合同另行约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为实现投资者、托管人和管理人的三方共赢,我公司特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征询关于《【呈瑞和兴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变更的意见。

1、 征询函术语

本征询函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 【呈瑞和兴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明细表

《【呈瑞和兴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1)修订第七章“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让”中“(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时间”中“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以下简称为T日或开放日)及时间”中“固定开放日”

原表述:

“基金成立之后的每月第15个和第28个自然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修改为:

基金成立之后的每周周三,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3、 合同变更流程

我司通过本函向贵司征询意见,在与贵司达成一致意见后,我司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程序,并以公告形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本函变更的具体内容。公告将自2020】年【8】月【25】日起正式生效,我司承诺在公告生效日前将本函内容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因未披露或延迟披露引发的任何争议,与贵司无关,我司将承担全部责任。

以上事宜,请贵司确认。

本函正本一式两份,贵司留存一份,我司执一份。

 

管理人:上海呈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2020 8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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